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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动态
山林的野花不要采
时间:2025-12-30

直播镜头前,一株株造型奇特的野生杜鹃、荀子在主播手中转动,评论区不断刷出报价。镜头外,公益林区的山坡上,却留下一个个刺眼的土坑,宛如大地无声的伤疤。一场看似普通的“直播带货”,背后竟隐藏着盗挖野生植物贩卖获利的黑色链条。



2023年年底,大理市公安局通过网络巡查,现场查获正在直播销售野生植物的黄某某夫妇(另案处理),并顺藤摸瓜,将长期在某县公益林区盗挖野生矮灌植物的罗某某抓获。经查,2019年以来,罗某某以每棵7-200元不等的价格,将盗挖的上千棵野生杜鹃、荀子、铁马鞭出售给下游经销商,最终通过网络直播公开售卖,形成“盗挖-收购-网络销售”的非法产业链。


近日,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某犯盗窃罪,并判处相应刑罚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九条 矿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等自然资源,都属于国家所有,即全民所有;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除外。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,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

案鉴之醒:爱绿要护绿,红线越不得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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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不是虚线,而是警戒线

野生植物并非“免费盲盒”,而是受法律严密保护的绿色财富。任何未经批准的采挖、买卖,都是在触犯法律的“高压线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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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制不是可选项,而是责任项

公众应主动拒绝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交易,切断黑色链条。发现相关线索,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举报,成为生态保护的“前哨眼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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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爱不是占有,而是共守

对自然之美的欣赏,应止步于镜头与目光。若确需利用野生植物资源,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,为行为装上合规的“安全锁”。



自然馈赠非“无主之物”,莫让喜爱变成占有。

守护绿水青山需从拒购盗卖、敬畏法律开始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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